澳門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的相互合作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本月初的發言中提到,在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系中,並沒有西方的「三權分立」模式存在。
這一番言論隨即在社會上,尤其在一些反對派政治人物和某些法律界人士中,掀起軒然大波。
林鄭指出,香港政治體系的準確說法,是由行政、立法、司法三大不同機關各施其職、相互制衡與彼此合作而來。
在北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下簡稱港澳辦)的發言人同樣發表言論支持林鄭,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不是一個實行「三權分立」的行政體系;更補充指那些在香港支持「三權分立」理論的人,只是在試圖破壞行政長官的權威,反對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轄權,並意圖擴大當中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此事很快由香港傳到澳門,一些澳門的立法會議員強烈支持林鄭的立場,而一些評論員、其中包含一些律師和學者都認為,澳門的權力分立受到各種限制,或說澳門本身有自己的概念體系。
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澳門的政治體係並不包含「三權分立」的概念時,澳門政府也加入到這個政治漩渦之中。
張永春指出,澳門的政治體系是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三者相輔相成與相互制約而成,但更重要的是這三個機關之間,是有著相互合作的關係。(詳見《澳門郵報》,9月14日之報導)張司長的言論,肯定了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10年前,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畢業禮上的講話,在該篇詳盡的演講中,張曉明解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實行西方「三權分立」政治學說的原因(詳見註一)。
除此以外,極具影響力的《求是》雜誌,去年刊登了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講話節錄,說道「決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
事實上,在共產主義理論中早就斷然拒絕了「三權分立」這個概念。
再者,前國家主席鄧小平在1987年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便已提到,「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故意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由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因此,香港在1997年回歸後的政治體系是不包含「權力分立」的。
好吧,法國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1689-1775)的「權力分立」理論,其實從未在西方國家全面實施。
實際上,紙上談兵的學說在每個國家、地方實施時,都是因為當地的局限性以及地方特色,而作出因地制宜的修飾。
正因如此,可能世上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完全行使孟德斯鳩理想中的「三權分立」,因為這樣「高貴的夢想」根本行不通。
比如英國是「議會至上」(又稱「議會主權制」)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有相當深的連繫,兩者密不可分;政府要員同時也是議員,行政機關直接對立法機關負責,只有司法機關獨立於兩者,但必須遵守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
這樣的方式表示治國的不同機關,在功能上是相互依賴,而不是實行嚴格的權力分立。
關鍵的是,「三權分立理論缺乏明確的定義,」「因此在不同地方會有截然不同的實施方式,」「甚至像中國大陸那樣根本從未實施。」《澳門基本法》中明確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第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第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九條)。」
中文版本的《基本法》使用「權」一詞,可解作「權力」、「權利」和「權威」;至於葡文版《基本法》中則使用“poder”一詞。
我有幸見證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當時我從本地和大陸的起草人那裡聽到的消息是,回歸後的澳門將擁有三個政府機關,這三個機關將相互補充,並應相互合作。
然而我從未憶起,在起草過程中曾經提到過西方的「三權分立」理論。
順帶一提,《澳門基本法》的前身是1990由葡萄牙議會修訂的《澳門組織章程》(the Organic Statute ofMacau, EOM),當中提到「澳門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為總督及立法會(第二章第四條)」、「立法職能由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第二章第五條)」、「執行職能由總督行使,並由各政務司輔助(第二章第六條)」。
有趣的是,《澳門組織章程》的75條條文中,僅有4條有關行政自治和司法獨立的條文,是為適應澳門的特殊性而定。
顯然地,這表明即使在1999年政權移交前,澳門也沒有嚴格的「三權分立」政治體系。
《澳門組織章程》的起草者有足夠的智慧承認澳門的「特色」。
《澳門基本法》中沒有提到「三權分立」一詞,甚至在相對高度實行孟德斯鳩政治理念的《美國憲法》中也沒有提及。
因此我認為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憲法都沒有特別提到他的概念。
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以相當奇特方式表現出來,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特(Ruth Bader Ginsburg)在周五逝世後數小時內,事件迅速轉變為政治混亂。
無論如何,考慮到香港和澳門在一系列政治和法律事務的最終管轄權均在中央政府手上,我質疑「三權分立」的概念是否能夠在港澳這種非主權實體中實施。
在務實和現實層面上,我們應該接受澳門的三個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司法是由行政長官領導;行政權在整個政治體系上最為重要,以及與立法、司法權合作共處的概念。
在一定的法律體系內,法律是政治決策過程的產物,這也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某種政治環境下工作的結果。
歸根究底,對普羅大眾而言,最重要的是我們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代表,能保護公眾利益、保障人民生計、維護公共安全與維持社會正義,要知道這絕非易事!
夏禮賢